4月19日,《新京报》发出的一篇《湖北孝感近百人小区聚集事件后续:煽动者已被批捕》的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文中提到,小区业主曾某智等人以封闭管控期间物业管理不规范、生活物资配送价格过高为由,实则为了达到谋取海山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及长期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个人目的,组织煽动亲友及不明真相群众近百人在小区聚集,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风险。
该事情的真相让我们震惊的同时,也再次说明,在基层业委会的选举中,由于业委会选举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做了自己眼中的香饽饽,以逐利的形式去追求,并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甚至煽动人员聚集闹事,对社会管理造成很大的冲击。
这种情况使我们可以进一步来反思,在社会治理的基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应该本着初心,加强小区业主之间的团结,为小区业主共同谋取福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物业管理公司的效能发挥到极致。这才是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初心。但是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属于全体业主权力的代表者,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就会被某些了解这个组织如何运作的人,想入非非,堕入违法违规烂泥坑里,并进而做出许多违背涉及小区业委会选举初衷的事情来。就好像文中所说,为了不交管理费,为了获取其他一些本来不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们的权利,他们铤而走险。从一开始就对选举工作进行了变味的引导,这样最后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不仅代表不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且会成为个别人牟利的工具。不仅监管不了物业管理公司,而且还监守自盗,对小区的管理造成更大的威胁。
因此,基于这种现实中发生的事情,笔者建议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之前,应该对业主代表,由社区基层组织或基层政府进行甄别。对他们能公道正派的代表小区业主履职的能力和态度进行了解。基层物业管理实践当中,我们采用的是以党支部为引领,统领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三者,实现在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四位一体管理模式,进而把对小区的管理权力紧紧的把握在政府手中,做好积极引导,发挥正能量作用,如此就可以避免弊端。
其实,早在 2015年3月12日,《北京青年报》就报道过北京某小区的类似事件并提出了监管意见:“监督业委会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绑定责任。很多不法业委会成员和主任,把小区搞乱了,房子一卖走人了,正是目前这种业委会主任责任不明确 、责任落实不到位才导致业委会的种种不规范。尤其在财务问题上,要设立严格的追责制度。一旦发生业委会成员侵吞业主共同财产,要实行惩罚性赔偿,还要视情况追究业委会主任的刑事责任,并且更加要明确对业委会日常行为的监管和监督,才能让业委会更好地为业主服务。”也算他山之石,为一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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