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乱建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归城管负责。可实际上城管不管。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也管不了。结果就出现了谁要怎么干就怎么干的局面,闹得邻里不和,小区的整体外观遭受破坏。而且引发了业委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纠纷。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有保护全体业主财产不受侵犯的责任。其中包括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业主的财产。小区的外观是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当业主的财产受到侵犯时,物业公司不管是违约行为。
但物业公司不说不管,如果业委会出书面的请求,我就管。你要我打官司我就打。这就把球踢给了业委会。如果业委会接这个球,结果就成了“邻里纠纷”。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是:业委会委员也是业主,迫于面子,可能就不管了。严肃的合同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因此,业委会决不能“接球”,坚决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办。管不好小区,是物业公司的失职。不按合同管理是违约。只有如此,才能使物业公司朝健康的方向发展,煅造出自己的品牌。
物业公司的隐忧是不想得罪业主,推卸责任。同时减小自己工作的难度。如果把什么事都推给业委会,让业委会抗着,去得罪业主,物业公司岂不省事!但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一,失去了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信任;二,推卸责任不仅不解决问题,物业公司的威信越来越差,小区管理只会恶化。三,从短期看,物业公司是做了好人,息事宁人,从长期看将损害公司建设。
这是个新问题,需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沟通,不能沟通就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物业公司的责任,及违约条款。不能让它踢皮球。而在今天这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环境中,让没有执法权的物业公司真正作到严格管理也难为他们。而且,他们也怕违约者太多,自己完全陷入官司中,得罪太多的业主。
因此,在这样的博弈中如何做到双赢,是需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配合,理解,同时在司法实践上积累经验,有时是痛苦的经验。但大家的目的应是一致的,为业主服务好,同时使公司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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